进出口目录外商品抽查公告
一、根据《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》(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9号),上海检验检疫局将开展2016年第一阶段进出口目录外商品抽查检验工作。
二、抽查检验的抽样时间从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8月15日。
三、抽查检验的商品种类、抽样量、检测项目与检验标准:
1. 进口空气净化器,HS编码8421391000,每组样品2件,检测项目洁净空气量、能效等级、噪声,检验标准为GB/T 18801-2015。
2.进口电子坐便器,HS编码为8516799000,每组样品2台,检测项目为电气安全,检验标准为GB 4706.1-2005和GB 4706.53-2008。
3.进口心电图记录仪,HS编码为9018110000,每组样品1台,检测项目为电气安全,检验标准为GB 10793。
4.进口童装,HS编码包括6104410000、6104420000、6104430010、6104430090、6104440010、6104440090、6105100091、6105100099、6110110049、6110110059、6110110069、6110110079、6203429030、6203429041、6204320090、6204410000、6204420000、6204430010、6204430090、6204440010、6204440090、6204610090、6204620022和6204620029,每组样品面积不小于0.75平方米且不少于3件,检测项目为甲醛、PH值、色牢度、异味、禁用芳香胺染料、纤维成分含量、阻燃、重金属及邻苯二甲酸盐、绳带安全性、标签,检验标准为GB 18401-2010、GB 5296.4-2012和GB 31701-2015。
四、上述HS编码项下非抽查商品种类的进口商品不属于本次抽查范围,不实施抽样检测。
五、进口空气净化器不作合格评定。
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