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底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1年2号公告,延长部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期限,海关将继续暂停执行为反制美301措施对相关商品实施的关税加征。
01
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信息一览表
排除 批次 |
排除 商品 |
退税政策 |
排除期限 |
延期情况 |
备注 |
第一批第一次 |
清单一12项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|
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|
自2020年9月17日至 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|
第一次排除延期 |
清单二4项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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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批第二次 |
6项商品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|
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|
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 |
第二次排除延期 |
第二批第一次 |
清单一55项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|
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|
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|
第三次排除延期 |
清单二10项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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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第二次 |
79项 |
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|
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|
/ |
/ |
除上述商品排除政策外,企业可根据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2号内容,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,两类排除实施方式对照信息如下:
排除类型 |
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|
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 |
排除商品 |
历次排除公告附件清单 |
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2号附件清单,可依申请增列 |
适用企业 |
所有 |
被核准企业 |
额度限制 |
无限制 |
核准金额范围内,允许合同明确的10%以内溢装 |
退税规定 |
根据公告要求部分可退税,需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|
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|
核准前处置 |
无特殊规定 |
核准前可交保 |
申报要求 |
无特殊规定 |
见海关总署公告〔2020〕36号 |
历次排除公告分别为:
税委会公告〔2019〕6号
税委会公告〔2019〕8号
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3号
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4号
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8号
税委会公告〔2020〕10号
税委会公告〔2021〕2号
02
排除税款范围
排除税款的范围为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,即2018年7月以来,我国先后分三批对美国原产的约500亿美元、600亿美元、75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。
03
本次排除涉及的商品范围
共计65项商品,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参见税委会公告〔2021〕2号附件内容。其中标注EX的内容表示排除商品在相关税则号列范围内,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,即在表格所列税则号列范围内,仍需区分具体商品及其对应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确定是否享受排除措施。
04
本次涉及延期期限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0年3号公告规定的排除期限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(1年),此次延期为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 16日。
05
本次排除实施方式
此次排除清单内的商品,将自动开展加征排除,无需企业另行申请市场化排除编号。
06
税率查询
历次对美加征税率可至财政部关税司(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)网站查询对应公告。